《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 (服务) 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工作指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在具体认定时,专家将根据以上定义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进行界定。
高企必须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子公司必须单独申请高企认定,否则不能享受高企相关优惠政策。
《认定办法》规定,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因此,无内外资限制。
规模较小的企业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就可以申报
《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在申报高企时,应明确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领域,并与《认定办法》中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目录对应。
《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 195号) (以下称《作指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首次通过认定、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本市的高企,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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