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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维护专利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请求优先审查推荐:⑴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⑵涉及本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含东莞市、中山市)重点鼓励的产业;⑶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⑷专利申请人已经做
同一申请人或同一发明人或同一联系人名下有大量申请,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如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领域众多,且申请人为初创公司的,或其他能证明其无相关研发能力的情况;如同一发明人的专利申请领域众多,且相关领域收专业限制的,或其他能证明其无相关研发能力的情况;同一联系人名下的申请人众多,且申请人之间没有相关关系的,或联系人地址跟申请人注册地明显不符的。
一、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定义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 局公告第四一一号)(下称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 为牟取不正当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中有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是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不予费用减缴:申请人不可以减缴相关的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需按要求补缴已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交专利费用。
避免频繁以同一发明人、同一申请人递交过多新申请。有部分企业发明人均为企业实际管理者或研发部门管理者,而不是实际发明人,从而造成同一发明人递交明显过多的新申请文件。其次,尽量减少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
根据41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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