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确定一个主要高新技术领域,但并没有限定企业不可以跨领域。如企业技术或产品(服务)涉及多个类别,可以在申报书研发项目(RD)和高新收入(PS)情况表中,按单一活动选择相应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领域有八大类,根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大于主营业务收入60%)作为选择标准,综合研究开发项目和核心知识产权考虑,可以将领域选择从产品行业领域缩小到产品技术层面,使选择更加精准。
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 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1)《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2)《工作指引》第五条“监督管理”第五款规定:1. 《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认定办法》规定,已认定的高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企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
《工作指引》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工作指引》规定,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
《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
《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
《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帐,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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