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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是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源头,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力军。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开始可以享受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例如,某企业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企业可自2023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23、2024和2025年。


问: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如,某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2023年11月到期,在2023年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企业在2023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23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问: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后,其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答:整体迁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但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部分搬迁: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规定重新认定。


问:因亏损或选择享受其他优惠等原因不享受高新15%税率优惠,是否不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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