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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专利的技术内容是否新颖、有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

新颖性的判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专利申请提出前,没有相同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仅包括书籍、报纸和期刊,还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和唱片等音像制品。


(二)在专利申请提交前,尚未在中国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共使用,是指以商品的形式进行销售,或者以技术交流的方式进行传播和应用,甚至是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知识。


(三)在申请提出前,没有其他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记载。


创造性

《审查指南》中对创造性的定义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以说,创造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已经取得显著进步。

根据以往经验,创造性是最容易被审查员质疑的。创造性需要实质性的特征和进步。技术方案可能新颖,但不一定有创造性。

审查员将提交的技术方案与其他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以确定权利要求中提出的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在本技术领域容易想到和实现,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实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的判断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投入生产实践,而是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实际应用中能否实现。所以专利是可以提前写的,你可以在技术成熟之前就开始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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